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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三类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此外,张晓军还表示,公开发行优先股,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在市场上公开买卖,没有任何限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不符合投资者门槛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与去年12月份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以下为主要修订点:

     1.《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2.发行条件上,《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从而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更为合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3.《办法》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使票面股息率的规定更合理。

4.《办法》允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储架发行。

5.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同时满足公司的融资要求,《办法》新增规定“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证监会发言人还表示,将于近期出台配套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利用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实施并购重组等有关事项。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都将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优先股的配套登记结算规则。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3-24  【打印此页】  【关闭